一、法律法规滞后,不利于行业发展,为遏制装配车的行为,《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要求报废车辆的五个总成必须销毁,作为废钢出售。在法律制定之初,这一要求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这一要求使得一些条件较好的报废汽车总成无法通过再制造等方式进行再流通,从而减少了回收拆解企业和再制造企业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
二、生产者责任缺失,技术支持不足,在汽车工业发达国家,要求汽车生产者承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主要责任,开展生态设计,为回收拆解提供拆解技术支持。企业,并参与建设回收站,以方便废旧汽车的有效回收、精细拆解和再利用。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汽车生产企业都没有考虑到产品的拆解设计和可回收性设计,产品材料ID的实施。识别系统不到位,后端实际回收过程基本不涉及。
三、没有报废车辆信息共享机制,大量报废车辆丢失,目前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钢材价格对报废汽车进行经济补偿,大大低于部分非正规供应商的报价。但是,我国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形成报废车辆正式报废的监督机制,可以由相关单位协调。今后应完善相关措施,共享报废信息,推动报废车辆进入正式回收渠道,如满足报废标准的车辆,限制转让;更换新车时,如果车主名下有未正式报废的报废车辆,则无牌照和R允许办理相关手续。
四、高附加值利用率低,制约了经济效益的提高,目前我国废旧汽车的回收利用仍以废钢销售为主。钢铁价格的持续下跌,导致废旧汽车回收行业利润水平低下,甚至出现亏损;此外,废旧汽车中非金属材料的回收也很不令人满意,精细分离水平低,资源浪费严重;回收部分的销售S是提高废旧汽车附加值的主要途径。然而,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缺乏对回收部件的判定标准,市场接受度低,回收部件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很多回收部件被作为材料回收利用。